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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城镇“十星级文明户”创建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社教中心
加入时间:2011/12/3 浏览次数:6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楚州区“十星级文明户”是农户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自评申报、民主评议、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等程序,由区文明委授予的农村农户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是我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讲文明、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重要途径,也是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  创建“十星级文明户”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思想道德教育、和谐文化建设为主线,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着力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五条  创建“十星级文明户”要在区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各乡镇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考核下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区文明办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十星级文明户”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第二章   标准
     第七条  “十星级文明户”的创建标准
    (一)爱国守法星: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模范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村规民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爱护集体财产和公共设施;家庭成员中无刑事治安案件;认真贯彻《兵役法》,积极履行服兵役义务。
    (二)团结和谐星:自觉恪守和发扬团结友善、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互敬互爱,邻里之间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形成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团结和谐的氛围。
    (三)勤劳致富星:有正确的市场经济观念,有较强的勤劳致富和勤俭持家的思想意识;合法经营、勤劳致富,有可靠的致富项目;经济收入稳定,生产生活条件在本地区处于先进水平;致富不忘乡邻,能主动积极的带动周围群众一同致富。
    (四)诚实守信星:为人忠厚、待人诚实、办事守信;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在生产、经营中,诚实守信,按章纳税,无欺诈、违约和毁约行为,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声誉。
    (五)文明新风星: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弘扬文明新风,移风易俗,婚丧嫁娶节俭操办;不参与封建迷信、宗族帮派活动;主持正义,勇于同一切不良倾向和不良行为作斗争;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家庭成员无赌博、贩毒、吸毒行为和其它铺张浪费现象。
    (六)科技创新星:热爱现代农业科学技术,自觉学用科学,支持科技创新,掌握实用科学技术;多业并举,运用新技术发展其它农副业生产,取得显著效益;积极参加科技知识的推广和应用,主动传授技术,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成为本地区科技致富的带头人。
    (七)计划生育星:模范执行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规,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和生育观;自觉晚生晚育、优生优育;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无早婚早育、未婚先孕计划外生育以及擅自抱养、遣弃婴儿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
    (八)尊老爱幼星:家庭子女关心和尊敬长辈,自觉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拥有孝敬之心和赡养之行;父母能够主动承担起抚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爱护子女并以民主平等的态度对待子女,鼓励他们积极向上,奋发图强,树立远大理想。
    (九)文化教育星:遵守国家义务教育法,尊重知识,尊师重教,支持教育事业;家庭成员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子女品学兼优;有必要的家庭文化用品和图书报刊,有健康向上的家庭文化生活;积极参与社会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十)清洁卫生星:有文明的个人、家庭和公共卫生习惯,房前屋后室内整洁有序;家庭成员讲求卫生,有良好的精神面貌;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完成改水、改厕任务;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乱搭建、乱堆乱放和乱倒垃圾;绿化、美化家园,保护社会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在区文明委领导下,由区文明办牵头负责,乡镇(村)党委(支部)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十星级文明户”实行届时制,每两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十星级文明户”评选由农户按照“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原则,分步进行。第一步,各户对照评定标准,自评申报。第二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群众民主评议。第三步由乡镇党委对民主评议的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推荐上报。
     第十条  “十星级文明户”分区、乡(镇)两个级别,分别由区文明委和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十星级文明户”实行分层评定,逐级选拔办法。区级文明户从乡(镇)级中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区文明委可直接命名区级“十星级文明户”。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把“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组织落实。各村(居)要成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农户星级档案,落实有关政策,具体协调和组织开展评选活动。
     第十条  “十星级文明户”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动态管理模式。在非评选年度,区文明办将组织力量对获得区级“十星级文明户”称号的农户进行抽查。对发挥示范好,带动作用强的,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停滞不前或出现滑坡的,视情况予以批评。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撤销荣誉称号:
     (一)家庭成员中有腐败行为的;
     (二)家庭成员发生刑事案件的;
     (三)家庭存在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
     (四)发生超计划生育的。
     第十二条 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农户,2年内不得参加“十星级文明户”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淮安市楚州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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