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人社发〔2012〕19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在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平稳推进,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正逐步建立。目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已进入岗位聘用阶段。为规范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聘用阶段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聘用阶段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11]3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相关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12﹞79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州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办发〔2011〕39号)精神,按照“先入轨运行,再逐步完善”的要求,现就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聘用阶段的主要工作及程序 1、制定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确定具体岗位,制定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 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及《岗位说明书》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聘用。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人员聘用工作。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考核过渡、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等多种形式中的一种或多种,确定各岗位人选。 岗位设置方案已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包括申报参公管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要抓紧做好首次岗位聘用工作。 (1)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2)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备案确认。各岗位人员确定后,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填写《淮安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4、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由法人代表(或代理人)和受聘人签订统一制发的《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经区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建立聘用关系。在本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如原订立的聘用合同聘期没有到期的,不再重签,但需签定《聘用合同变更书》,进一步明确聘用岗位的具体内容。 5、信息录入。将聘用情况录入《江苏人事管理》(事业版)软件,生成相应的聘用材料。 6、验收认定。将聘用结果报区组织、人社部门验收认定。验收认定后,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苏人社〔2010〕270号),确定工资待遇。 二、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2、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三级岗位须在四级岗位上任职4年以上; (2)五级、六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3)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2年以上。 各单位可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任职年限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人员资历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条件。 3、 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聘用应注意的问题 1、事业单位除由区委管理的干部和其它上级部门任命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外,其他各类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所设岗位进行聘用。 2、事业单位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如果现有已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如果已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首次聘用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并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增加聘用数量。 在首次岗位聘用时,跨岗位类型聘用和破格聘用(任职)等,原则上暂停办理。 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我区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即:正高级仍聘用在四级岗位,副高级仍聘用在七级岗位,中级仍聘用在十级岗位,助理级仍聘用在十二级岗位。 3、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应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及岗位任职条件要求,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聘用岗位等级低于原职务对应等级时,按相关政策规定保留原职务对应岗位等级的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新进的各类毕业生见习(试用)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按单位招聘的岗位类别将其聘用到相应岗位。 四、验收认定的材料要求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后,应将相关材料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验收认定和备案(详见《工作指南》操作实务篇)。材料主要包括: 1、《淮安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审核认定表》; 2、《淮安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 3、2012年本单位晋升薪级工资审批名册(2012年未晋升薪级工资人员提供最后一次变动工资审批表)。 报送备案材料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相关信息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报送(系统中可自动生成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审核认定表》表式一致)。 五、岗位聘用工作的要求 1、各事业单位要严格依照《楚州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楚办发〔2011〕39号)和本通知要求,根据核准的岗位抓紧开展聘用工作,尤其要根据本单位自身实际,在各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基础上,科学制定各岗位任职的具体条件。 2、各乡镇和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工作要做好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矛盾。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可牵头制定本行业统一的岗位任职条件。对于下属事业单位合并进行岗位设置的乡镇和部门,由乡镇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岗位聘用工作的实施。 3、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把用人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人员,对在聘任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单位,其聘用结果无效,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备案确认,不予兑现岗位工资。 4、为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尽快入轨运行,从2012年5月15日起,全面确立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竞聘上岗、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业务,均以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依据。对未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和人员聘用的事业单位,将待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后,再办理相关人事管理工作业务。 5、全面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备案制度。今后,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以及已聘人员所聘岗位发生变动的(含管理、专技和工勤三类岗位之间类别发生变动及同类岗位内部等级发生变动),均须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岗位聘用备案手续后,办理工资审核等相关手续。
中共淮安市淮安区委组织部 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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