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广大电动三轮车车主: 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依据淮安区交通秩序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制订的《淮安区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上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整治和规范管理。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上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需符合以下条件: 1、应持有区“整治办”核发的电动三轮车标牌和登记证书,登记办理采取实名制,实行人车为一,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或过户。 2、车辆所有人须办理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可自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3、上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厂家生产的产品,车辆性能符合质监部门规定的安全要求,车高在1.7米、宽1.05米、长2.6米以内车辆,外型美观整洁(有合格证、说明书),颜色为乳白色、棕绿色或草绿色,不得在车身张贴或喷印广告(含车型标识、厂家名称等),不得擅自改装、拼装、加装车辆结构或车棚。持有标牌和登记证书的电动三轮车所有人每年必须主动到整治办进行一次检审。 4、电动车驾驶人应符合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下岗职工或待业人员条件。 二、上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禁止进入以下核心区域: 1、镇淮楼东西路广播电视台灯控路口至土地祠灯控路口(全天); 2、南门大街南门菜场灯控路口至镇淮楼东西路(全天); 3、东西门大街楚城浴室灯控路口至医药公司灯控路口(全天); 4、韩信路全线(全天); 5、西长街医药公司灯控路口至兴文街西丁字路口(中午11:00-12:00,下午5:00-6:30); 6、东长街楚城浴室灯控路口至文府路(中午11:00-12:00,下午5:00-6:30)。 三、上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需文明驾驶,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在旅游景点出入口、周边广场随意停放或逗留。 2、禁止进入机动车道、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 3、严格遵守车辆号牌尾数单、双号上路行驶制度。 凡违反本告知相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三轮车予以登记保存,对驾驶人实施处罚。屡次违反本告知书规定,可视情节收回电动三轮车标牌和登记证书。 四、办理电动三轮车标牌和登记证书程序 1、2013年元月15日前,车辆所有人对照规定要求整改车辆。 2、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所在村居(居民小区)或交警部门已经登记的车辆所有人,2013年元月16日至元月26日持本人身份证和下岗职工或待业人员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标牌、登记证书和第三者责任险(尚未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待通知)。 具体分七个组进行办理: 第一组为镇淮楼派出所所管辖的勺湖、瞻岱、楼东、环城等4个村居,分别在各村居办理; 第二组为鱼市派出所所管辖的城南、鱼市、六珠、路东、运东等5个村居,分别在各村居办理; 第三组为华亭派出所所管辖的华亭、公园、穿运、乌沙、夹河、渔源等6个村居,在华亭派出所办理; 第四组为河下派出所所管辖的新城、夹城、河下等3个村居,分别在各村居办理; 第五组为板闸派出所所管辖的闸口、板闸、玉兰、闸北、下关、河北、螺蛳街、新路、城郊、镇海、紫藤树等11个村居,在板闸派出所办理; 第六组为建淮、三堡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村居,在交警二中队办理; 第七组为城东、席桥、季桥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村居,在交警五中队办理。 3、自2013年元月27日以后,凡未办理淮安区电动三轮车标牌、登记证书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以及在车体张贴或喷印广告的,一律不得上路行驶,违者公安、城管、交通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淮安区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规定予以登记保存或处罚。 4、在城区上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参照《淮安区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执行,其它未定事宜由整治办负责解释。
淮安区交通秩序整治办公室 二O一三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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