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2009年4月9日进入某机电有限公司工作一直至2010年5月30日。期间,单位一直没有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6月1日林某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单位称林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到底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此案中,单位应支付林某经济补偿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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